設置國家級都更中心 過了

發佈時間: 2018-01-31 09:35: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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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-01-30 23:27:40聯合報 記者許家瑜/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昨天三讀通過「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」,未來將以行政法人方式,由國家都更中心管理社會住宅、整合投資都市更新事業,僅限於公辦都更業務,並須報請監督機關內政部核定,同時也明定董監事利益迴避原則。未來林口世大運選手村要轉為社會住宅,業務也將由都更中心推動。 此外,若都更中心績效不彰,內政部可提請行政院同意後命其解散,但需承擔其相關債務。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表示,以往政府負責都更的業務單位較偏向法制面,對於實務了解與民間單位還是有落差,都更中心可以補足這部分,另外也有效活化政府土地資產,協助招商事宜。 在組織方面,條文明定都更中心為行政法人,監督機關為內政部,設置專任董事長一人,由內政部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;董事則設置十一人至十五人,政府機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。 為避免都更中心出現球員兼裁判或圖利行為,條文規範董事、監事及董事長的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、姻親,不得擔任中心職務。都更中心工作人員也不得與都更中心有買賣、租賃、承攬及其他交易行為,或利用職務機會違背法令行賄及收賄。 條文規定,都更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、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、投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業務,提經董事會通過後,需報請內政部核定才能執行。另外,經內政部同意後,都更中心得向登記機關取得戶籍或土地登記資料,但不得做其他使用。 此外,條文規定都更中心若不能達成設立目的時,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,終止聘僱人員契約,並且將剩餘財產繳庫,其相關債務由內政部概括承受。 出處網址:https://house.udn.com/house/story/5886/295889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