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東注意 將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,應申報租金收入

發佈時間: 2018-02-06 15:53:37
LINE-SHARE FB-SHARE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,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,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,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,計算租賃收入,繳納所得稅。而所謂「他人」,係指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。 該局舉例說明,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2015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其兄經營小吃店,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未列報租賃所得,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,核定租賃所得12,000元。甲君不服,復查主張系爭房屋係由其與兄長乙君共同繼承的祖厝,因其在外謀生故委請乙君代為管理,乙君雖於該址經營小吃店,然其與乙君之間未有實際租賃行為。案經該局參照前開所得稅法相關規定,納稅義務人只要有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,稽徵機關即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,而無須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收取租金之事實,乃駁回其復查申請。 該局提醒民眾,納稅義務人如有將個人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,仍需計算租賃收入並依法辦理申報。 原發文處;https://lnk.pics/56N4H